主旨: |
修正「桃園市疫災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第三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規定」。 |
內容: |
參、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一、任務
(一)整合本市生物病原災害防救相關防疫資源與權責單位,有效
協調與明確分工,迅速執行各項生物病原災害應變措施。
(二)即時掌握最新疫情動態。
(三)透過疫情的蒐集、評估及分析,提供防疫應變策略之擬定。
(四)緊急調度救災人力與物資支援事項。
(五)其他防疫救災事項。
二、開設時機
(一)當本市有傳染病大流行之虞或其他縣市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且
有擴大至本市之虞,由衛生局局長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
條彙報市長,經市長指示成立時,衛生局立即通知各相關局
處進駐作業。
(二)市長指示成立時,得視生物病原類型及災害規模,成立「生
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生物病原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後,本市經評估後由衛生局局長
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條:「……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需統
籌指揮、調集所屬相關人員及設備,採行防治措施之必要時
,得成立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陳報市長,經市長裁示後
成立。
(四)經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示各縣市成立地方生物病原災害
應變中心。
(五)在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未成立前,各區若發生傳染病
流行之虞,得先啟動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或區前進指
揮所,以防範疫情擴大。
三、進駐單位與功能群組成
(一)衛生局依生物病原災害特性、規模、所需之防疫作為及相關
分工單位,規劃進駐單位,並提報市長同意。
(二)衛生局通知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時間與開設地點。
(三)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置指揮官一人,由市長兼任指揮
官,綜理本市生物病原災害各項應變事宜,二位副市長兼任
副指揮官,襄助指揮官處理生物病原災害各項應變事宜,指
揮官不在場或未到達前,代理順序為副市長、秘書長、衛生
局局長。
(四)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設置指揮幕僚群、計畫群、作業
群及後勤群等,各群設置群長一名,指揮幕僚群群長由秘書
長兼任、計畫群群長由衛生局局長兼任、作業群群長由衛生
局疾病管制科科長兼任、後勤群群長由社會局局長兼任。
(五)指揮官依疫情嚴峻程度及防疫策略所需,參照架構圖(附件
1 )各功能群組指派與機動調整進駐市級災害應變中心之
單位與人員之規模,並得彈性啟動功能性編組或增派其他局
處單位派員進駐。各功能性編組之成員,由權責單位依需要
,派遣相關人員進駐;各群群長(主導單位)亦得視實際需
要,報請指揮官同意後,通知其他單位派員參與運作。
(六)本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架構圖詳如附件 1 、桃園
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群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2 、桃園
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各組單位任務分工表詳如附件 3
、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各單位任務分工表
詳如附件 4 、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功能群組一覽
表詳如附件 5 ,以及附件 6 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
心功能群組各級單位一覽表。
四、作業程序
(一)本市有發生重大疫病流行之虞,需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
心,由衛生局負責陳報市長同意後成立。
(二)由衛生局依簽奉市長核可之「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
傳真用單」(附件 7 ),通知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時間
與指定開設地點(應變中心開設地點以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
為主,若無法進駐該處時,由衛生局擬訂建議開設地點,提
報市長同意後再通知本府相關防救單位進駐)。若生物病原
災害情況緊急時,衛生局得以口頭報告市長,並於三日內補
提書面報告。
(三)視生物病原類型及規模,衛生局依市長裁示協助通知發生生
物病原災害之行政區,開設區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區
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於規定時間內將進駐人員簽到表(
附件 8 )傳真至市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備查,如未成
立市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生物病原區級災害應變中心
到勤人員簽到表統一由區公所收存備查。
(四)由選定開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處所之轄管單位,協助提
供市級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期所需之空間、電腦、
通訊、視訊等設備。
(五)本府相關防救單位派駐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之防救人員,
如無不可抗力情況,應於規定通知時間內抵達災害應變中心
完成進駐作業。
(六)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期,由衛生局協助進駐人員辦
理簽到(退)事宜,而各單位進駐後應落實「工作交接」事
宜,並由研考會及本市災害防救辦公室協助督考。
(七)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後之成立訊息及有關疫情
處理情形之定時新聞發布由衛生局負責;一級開設後之成立
訊息及有關疫情處理情形之定時新聞發布由新聞處理組負責
。
(八)各防救單位派員進駐災害應變中心後,指揮官應即召開工作
會報,瞭解災情影響程度與範圍,及相關單位緊急應變處置
情形,並指示相關應變措施;上述指示措施應由衛生局記錄
後,通報相關防救單位及各區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確實執
行,並追蹤辦理情形。
(九)運作時間:一級開設時期為二十四小時運作,二級開設每日
值勤時間則為 8:30 至 18:00 ,但指揮官得視疫情發展與
防治應變之需,機動調整。
(十)進駐人員:
1、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各進駐單位至少派遣
一名對防疫救災業務熟悉之承辦人員進駐。
2、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各進駐單位派遣專員
、技正或科長以上層級人員進駐。
五、工作會報
(一)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二級開設運作後,每日召開一次會報
,會議召開時間視疫情模式而定,指揮官得視疫情發展狀況
機動調整。參與會議成員須由技正(專員、視察)以上層級
出席,並能代表該局處做出相關決策。
(二)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運作後,由副指揮官以上人
員於每日固定時間召開工作會報,必要時得隨時召開。各功
能群組負責單位應於工作會報提出工作報告,然參與會議成
員須由科長以上層級出席,並能代表該局處做出相關決策。
(三)會議主題涉及相關防疫策略決策時,可視實際需要邀請專家
列席提供意見。
(四)會議得採現場、視訊或電話會議等方式進行。
(五)會議準備及會議紀錄由災害業務主管機關(衛生局)負責行
政作業。
(六)為增進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決策執行效率,相關協調工作
得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處理。
六、防疫動線規劃及自主健康管理措施
生物病原類型如為飛沫傳染疾病,進駐人員之動線需遵守「桃園
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中心因應飛沫傳染疾病感染控制作業規範」
(附件 9 ),且進駐前需每日填報「桃園市生物病原災害應變
中心進駐工作人員自我健康檢核表」(附件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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