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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1:51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發文日期: 107.06.11
發文字號: 桃原設字第107000871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災害防救緊急應變小組作業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據災害防救法第十四條暨桃園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第九點第五項訂定之。

二、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
    配合本市災害應變中心交付任務執行,得於本局內部設置緊急應變小
    組(以下簡稱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三、本局緊急應變小組及其動員機制,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將所屬單
    位及人員予以編組,於本局辦公室二十四小時待命,並執行下列工作
    :
    (一)應受理電話及傳真通報,對於突發狀況, 立即反映與處理。
    (二)應主動互相聯繫協調通報,並執行災情蒐集、查證、彙整、通報
        、災害搶救及救災資源調度等緊急措施。
    (三)應於桃園市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配合執行災害應變措施,持續運
        作至災害狀況解除為止。
    (四)即時天氣狀況追蹤、復興區公所災防整備情形追蹤、復興區公所
        EMIC資訊系統填報情形追蹤。
    (五)其他災害防救相關交辦事項。

四、本小組置指揮官一人、副指揮官一人、執行秘書二人、副執行秘書一
    人、組長一人及組員二人。指揮官由局長兼任,綜理本小組全盤應變
    事宜;副指揮官一人由副局長兼任,襄助指揮官處理本小組災害應變
    事宜;執行秘書由主任秘書及專門委員兼任,副執行秘書由災害防救
    業務主管科長兼任。指揮官未在本中心期間,其職務代理順序為副局
    長、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及災害防救業務主管科長。

五、本小組之開設及撤除依據本市災害應變中心通知辦理。

六、本小組每班輪值 8  小時,交接時間為每日 6  時、 14 時及 22 時
    ,執勤排班空白表詳如附表。

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本局得隨時修正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