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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6 07:32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日期: 107.06.12
發文字號: 桃衛藥字第107004790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藥品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民眾用藥品質,審核所屬
    各區衛生所之藥品採購,特設本局藥品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所屬各區衛生所主任提出申請之非衛生福利部辦理藥品聯合
        招標採購契約(以下稱部聯標採購契約)或公立機構辦理藥品集
        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以下稱公立機構共約)之藥品採購。
    (二)審查所屬各區衛生所因特殊情況調整年度安全存量、最低與最高
        安全存量等相關規定。
    (三)其他有關衛生所藥品申購儲備等相關議案,經簽核本局局長同意
        交付本小組審議之案件。

三、本小組置成員七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或其指定
    之人員兼任;其餘成員由局長就本局人員及各區衛生所醫師、藥師派
    任之。
    本小組成員其中衛生所人員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小組成員任一
    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本小組成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本小組成員應隨其本職進退,小組成員出缺時,得予補派,其任期至
    原成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