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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8:03

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06.26
發布字號: 府法訴字第1070149324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自辦市地重劃審查收費標準
容: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自辦市地重劃,應由籌備會發起人或重劃會於申請下列事項時,依各款規
定繳納行政規費:
一、核准成立籌備會者:每案新臺幣三萬五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
  權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二百元。
二、核定重劃範圍者:每案新臺幣七萬九千元;擬辦重劃範圍土地所有權
  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四百元。
三、核准實施市地重劃者:每案新臺幣十三萬七千元;重劃範圍內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逾一百人者,每逾一人,加收七百元。
四、評定重劃前後地價者:每案新臺幣五萬二千元。
五、審查公共設施工程設計書圖及工程預算者:每案新臺幣八萬五千元。
六、查核公共設施工程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
七、調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者:每案新臺幣八萬六千元;地上物所有權人
  為同一人者,以一案計。

第 3 條           
依本標準規定繳費後,除有溢繳或誤繳之情事,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
申請退還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