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5:32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6.27
發文字號: 府社綜字第107015611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第三點、第七點、第十三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容:
三、申請補助者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申請:
    (一)一般性補助,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政策性補助,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一個
        月提出申請。
    (三)創新性實驗方案或計畫補助,應於執行前一年度三月三十一日以
        前提出申請。

七、申請補助案件之審核作業原則及基準如下:
    (一)申請案件採取事前申請及審核,並以先到先審及隨到隨審為原則
        。
    (二)申請案件除本要點規定應由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外,以書面審核方
        式為之。
    (三)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者,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
        經補正仍不齊全者,不予受理。
    (四)核定補助之經費,不得以定額分配或預付方式處理。
    (五)申請案件之審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者。不符本要點及本須
        知規定,並應一次敘明其不符原因。

十三、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助機關得依其情節輕重,撤銷或廢
      止原核准補助之處分,及命其繳回全部或部分補助款,並得停止補
      助一年至五年:
      (一)檢具之申請資料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其他不實情事。
      (二)拒絕接受補助機關之督導、查核或考核。
      (三)未確實依核定之計畫內容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
      (四)未經補助機關核准,擅自變更計畫。
      (五)不當支用補助款。
      (六)其他違反法令行為。
      前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案經起訴、緩起
      訴者,停止補助二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