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3:43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六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 107.06.21
發文字號: 桃消秘字第1070020159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第六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消防勤務細部實施要點
容:
六、為因應各項勤務之實際需求,本局依現有消防人力、轄區特性各單位
    勤務實施規定如下:
    (一)每日勤務時間為二十四小時。零時至六時為深夜勤,六時至十八
        時為日勤,十八時至二十四時為夜勤。勤務交接時間為每日八時
        為原則,因轄區特性及臨時勤務必要時得變更之。
    (二)消防人員每日服勤八小時,每週服勤四十小時;必要時得酌情延
        長。
    (三)本局大隊及分隊人員勤休規定如下:
         1、分隊(除小隊長以上幹部外)及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值勤人員
      ,採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惟不得累計至次
      月。
         2、大隊及分隊之小隊長(含代理分隊長),採勤一休一制。
         3、分隊長及大隊組長以上幹部,每週採勤四休三制。
         4、大隊消防安全檢查人員,以大隊為單位,勤休得採下列任一
      方式為之:
           (1)勤一休一制,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一日,但不得累計至次月
              。
           (2)每週二輪休二外宿,另每月得再行輪休二日及一外宿,但
       不得累計至次月。
         5、特考新進服務未滿一年人員,採勤一休一制。
     (四)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及分隊長之輪休由本局排表實施。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