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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2:28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8.06
發文字號: 府勞條字第1070197947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
    )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法規定之違規次數計算基準如下:
    (一)附表次數之累計,依同一行為人自違規之日起,往前回溯三年內
        ,違反同項次並經裁處之次數累計之。
    (二)累計違法次數不包含本府命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而按次處罰
        之次數。

三、雇主或事業單位依其規模大小及性質分類如下:
    (一)甲類: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
    (二)乙類:僱用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
    (三)丙類:僱用勞工人數一百人以上未滿二百五十人。
    (四)丁類:僱用勞工人數二百五十人以上或股票上市(櫃)公司。

四、違反本法規定應受裁罰者,經審酌下列情形,認依第五點所定裁罰基
    準裁罰仍屬過輕者,得於法定罰鍰額度內,予以加重處罰,並應敘明
    加重之理由:
    (一)與違反本法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超過該事業單位勞工總人數二分
        之一。
    (二)未依法給付勞工之總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三)受處分人之資力。
    (四)其他違反本法義務之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或影響層面。

五、本府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依附表之規定。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