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水利事業規劃與推動,廣納具水
利經驗、水利工程專業之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之建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水利諮詢顧問(以下簡稱顧問)得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
(一)灌溉事業興辦。
(二)灌溉事業區及系統。
(三)農田水利事業災害預防及搶救事項。
(四)其他有關水利業務相關協調事項。
三、顧問得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由市長遴聘(派)兼之:
(一)曾(現)任各農田水利會或下轄相關單位會員、工程師、理監事
,對水利事業建設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二)曾(現)任各水利基金會或下轄相關單位人員,對水利事業建設
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三)退休(職)於水利事業相關單位一級主管以上,對水利事業建設
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四)曾(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或農業工程研究
中心,對水利事業建設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五)任職於本府與水利事業興辦、灌溉事業興辦有關之單位。
(六)其他對水利事業建設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四、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以二次為限;於任期內出缺
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各機關得隨
時視情況需求,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增聘(派)、改聘(派)。
五、本府各機關得就本府相關水利事業議題,不定時邀請顧問進行討論,
提供意見諮詢。
六、本府各機關邀請顧問進行討論時,顧問應親自出席討論會議,顧問因
故無法出席時,得由他人代理列席,並參與發言。
七、顧問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諮詢議題,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八、顧問為諮詢需要,得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
,並研擬意見,提供諮詢參考,並得於勘查或訪查時邀集土地所有權
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
九、顧問為無給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