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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19:58

訂定「桃園市水利諮詢顧問遴聘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8.08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070197146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水利諮詢顧問遴聘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水利諮詢顧問遴聘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水利事業規劃與推動,廣納具水
  利經驗、水利工程專業之學者專家及社會賢達之建言,特訂定本要點
  。

二、水利諮詢顧問(以下簡稱顧問)得就下列事項提供諮詢:
    (一)灌溉事業興辦。
    (二)灌溉事業區及系統。
    (三)農田水利事業災害預防及搶救事項。
    (四)其他有關水利業務相關協調事項。

三、顧問得就具下列資格之一者,由市長遴聘(派)兼之:
    (一)曾(現)任各農田水利會或下轄相關單位會員、工程師、理監事
    ,對水利事業建設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二)曾(現)任各水利基金會或下轄相關單位人員,對水利事業建設
    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三)退休(職)於水利事業相關單位一級主管以上,對水利事業建設
    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四)曾(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或農業工程研究
    中心,對水利事業建設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五)任職於本府與水利事業興辦、灌溉事業興辦有關之單位。
    (六)其他對水利事業建設工作、水利事業熟稔或有具體貢獻。

四、顧問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以二次為限;於任期內出缺
  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各機關得隨
  時視情況需求,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增聘(派)、改聘(派)。

五、本府各機關得就本府相關水利事業議題,不定時邀請顧問進行討論,
  提供意見諮詢。

六、本府各機關邀請顧問進行討論時,顧問應親自出席討論會議,顧問因
  故無法出席時,得由他人代理列席,並參與發言。

七、顧問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諮詢議題,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八、顧問為諮詢需要,得偕同業務有關人員組成專案小組現場勘查或訪查
  ,並研擬意見,提供諮詢參考,並得於勘查或訪查時邀集土地所有權
  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到場。

九、顧問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