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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6 16:35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09.07
發文字號: 府捷開字第107022981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議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線

  、場、站土地及其毗鄰地區之開發權益分配作業,特設桃園

    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府取得開發用地權益之分配比例。

  (二)審議本府取得開發用地所有權、樓層及區位之分配。

  (三)審議本府取得獎勵樓地板應支付之委建費用。

  (四)審議因本府取得開發用地產權分帳事宜。

  (五)其他有關土地開發權益分配之諮詢及建議事項。

 

三、本會設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

  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

  書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交通局、捷運工程

    局、地政局、法務局、主計處、經濟發展局代表各一人

    。

  (二)具有財務、建築、地政或法律等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

    者六人。

  前項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第二款專家學者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地政局及法

  務局各推薦四人,並由本府捷運工程局綜整後簽報市長從中

  遴選建築及地政專家學者各二人,財務及法律專家學者各一

  人。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

  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

  (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設監辦人員一人,由本府政風處代表一人兼任,列席

  會議,不計入委員。並應薦派主任秘書層級以上人員兼任。

 

五、本會視任務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因故不

  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

  時,得授權該機關之科長或相當層級以上人員代理出席,並

  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本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本會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

  見,必要時得邀請土地所有權人或投資人列席說明。

 

九、本會為審查案件之需要,得設權益分配初審小組(以下簡稱

  初審小組)以辦理土地價格估價、建造成本鑑定及區位選擇

  初步審查事宜。

  初審小組置成員九人,由本府財政局、工務局、都市發展局

  、捷運工程局及地政局指派代表各一人及專家學者四人組成

  。

  前項機關代表成員由科長層級以上人員兼任;專家學者由桃

  園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及建築師公會推薦代表各四人。

  初審小組會議由本府捷運工程局召集之,並依各公會推薦代

  表擇二人出席。

  初審小組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其中外聘專家學

  者人數不得少於一人,始得開會。

 

十、本會委員、監辦人員、初審小組成員及工作人員對於所知悉

  之權益分配各相關資料及內容,應予保密,並不得與審議(

  查)案件之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且應依據法令,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為及不

  受任何請託或關說。

 

十一、本會委員及初審小組成員對其本身涉有利害關係之審議(

   查)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自行迴避。

 

十二、本會委員、監辦人員及初審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三、本會所需之經費,由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年度相關預

   算支應。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