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候用偵查佐甄試作業規定」部分規定。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甄試候用偵查佐,提高基層偵
查佐素質,發揮犯罪偵防功能,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三、參加甄試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中央警察大學、中央警官學校、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或臺灣警察學
校畢業或訓練合格。
(二)經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四等(丙等)以上考試及格。
(三)年齡未滿四十五歲。但曾任刑事警察人員者,不在此限。
(四)第十序列人員無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二十七條停止遷調或第十一
序列職務人員無同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不得辦理陞任情形。
(五)現任警佐二階以上合格實授。
(六)常年訓練成績符合刑事警察人員規定或錄取公布前,經補測符合
規定。但經核准免常年訓練人員,不得報考。
(七)最近三年未有勤前飲酒、酒後駕車之事實,未因違反品操風紀受
記過以上懲處或因工作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受懲戒處分。
(八)最近三年未曾因案遭起訴、緩起訴處分、判決有罪或因案停職,
無涉「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有關品操、工作風紀紀律之重大
違法(紀)未結案件。
(九)最近二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另予考績不予
採計。
分局、警察隊得薦送符合前項資格條件人員參加甄試。
八、列冊候用方式及進用順序如下:
(一)列冊候用方式:
1、第十序列甄試合格人員按學科成績(加考科目不計)高低順
序列冊候用,學科成績相同者,以論文、偵查法令、犯罪偵
查實務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各項成績均相同者由人事甄審
委員會排定候用順序。
2、第十一序列甄試合格人員依陞職積分占百分之五十,學科測
驗成績(加考科目不計)占百分之五十核算總分,按總成績
高低順序列冊候用,總成績相同者,以陞職積分高低順序排
列之,陞職積分相同者,以論文、偵查法令、犯罪偵查實務
逐項高低順序排列之,各項成績均相同者由人事甄審委員會
排定候用順序。另陞職積分以本局公告最新陞遷積分名冊為
準。
3、加考少年及婦幼相關法令成績達六十分者,始得於分發作業
時選填少年警察隊及婦幼警察隊。
(二)進用順序:
1、第十序列人員。
2、第十一序列人員。
九、派補方式如下:
(一)甄試單位公布錄取成績,並將錄取名冊轉報本局人事室提請人事
甄審委員會審議後,辦理列冊候用及派補事宜。
(二)陞補新進偵查佐前,應先行調整現職偵查佐請調存記人員後,除
分局、警察隊薦送人員甄試成績及格者派任原分局、警察隊並切
結管制二年不得參加請(統)調外,其餘候用人員再視各單位缺額
分配。
(三)候用人員發布派令後,不聽調遣,再請求註銷者,除特殊原因經
查明屬實外,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規定懲處。但經到任新職後
,不論任何理由,均不得請求註銷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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