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九點。 |
內容: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審議。
(二)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國家賠償事件之協助。
(三)本局求償事件之審議。
(四)各分局、本局各警察大隊(隊)協議賠償金額超過新臺幣二百萬
元事件之審核。
(五)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主管國家賠償
業務副局長兼任,法制室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為當然委員
;其餘委員由局長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局職員聘(兼)
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法制專長
。
九、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非由本局人員兼任者,得依「中央政
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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