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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為健全所屬各機關、學校舉辦各項活動之救護工作,提升
支援救護服務之品質與效率,保障民眾生命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支援救護服務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一千人以上之大型活動。
(二)對身心障礙者、特殊疾病病友或銀髮族等具特殊救護需求者舉辦
之活動。
(三)有健康風險或致傷、病之虞之活動。
(四)其他經本府衛生局審查認定之活動。
三、支援救護服務之地點以本市境內為原則。但經本府衛生局專案核准者
,不在此限。
四、本府各機關、學校申請支援救護服務,應於活動日十四日前以書面向
本府衛生局提出申請(申請表、活動安全檢查表及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書,如附件)。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於本府衛生局通知補
正之次日起三日內補正。未依限補正者,得不予支援救護服務。
五、本府衛生局為審查前點之申請,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一人至三
人協助審查及諮詢。
六、本府各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舉辦活動請求支
援救護服務,由本府衛生局協助提供本市醫療機構或救護車設置機關
(構)之聯繫資訊,請主辦單位自行接洽。
七、本府各機關、學校申請支援救護服務,依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
標準收費,所需費用應自行編列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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