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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3:14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六條。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布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7.10.11
發布字號: 府人企字第1070254600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施行日期: 107.09.01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六條。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組織規程
容:
第 3 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火災預防科:消防安全設備檢查之策劃與執行、違反消防法案件之處
    理、檢修申報之管理、防焰規制之執行、防火管理制度之執行等事項
    。
二、危險物品管理科:公共危險物品管理、可燃性高壓氣體管理、爆竹煙
    火管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管理及防範一氧化碳中毒、危險物品舉發
    裁處等業務之策劃、執行、諮詢等事項。
三、災害搶救科:火災及其他災害配合搶救、救災資源之運用管理、消防
    水源之整備與運用管理、救災車輛、器材、裝備保養及維護等事項。
四、災害管理科:災害防救體系及相關政策之策劃與推動,風災、震災、
    重大火災及爆炸等災害應變中心成立與協調,各項防災教育之宣導,
    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系統規劃與管理及本市災害防救會報決議事項之執
    行與推動等事項。
五、緊急救護科:緊急傷病患救護系統、救護技術、大量傷病患救援協助
    策劃與執行、緊急救護業務規劃、督導、考核及衛生醫療機構之聯繫
    、協調等事項。
六、教育訓練科:消防人員教育訓練進修及消防教育訓練課程教材、教具
    之編撰、策劃與執行。
七、火災調查科:火災原因之調查、鑑定、統計、分析及火災證明、火災
    調查資料之核發等事項。
八、民力運用科:義勇消防人員之編組、訓練、考核、管理運用及民間救
    災組織之整合、訓練與管理運用等事項。
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救災救護之規劃、指揮、調度、督導、考核及各
    項救災救護服務成果統計分析與資、通訊業務處理、公關等事項。
十、督察室:消防人員勤務之規劃督導與管理考核,消防人員執行勤務傷
    病之急難救助、慰問及其他有關勤務作為之督察、違失案件查處等事
    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印信、採購
      、辦公廰舍、宿舍、工友、公務車輛管理、勞健保及勞工退休金、
      議事管理、重要方案及施政計畫之彙編、年鑑之編纂、局務會議、
      廳舍營繕、消防服制及配階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第 1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
施行。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