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
內容: |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
(含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得於上班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放假
日及例假日或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上班時間內辦理完
畢為原則,辦理有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上班時間內完成
者,始得申請加班。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確有加班之必要,應由其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
派,並依相關差勤申請程序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送請主管
審查及核定後,始符加班申請手續。
五、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時數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每人上班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
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於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得申請專案加班費,每人每月以
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
(三)前款專案加班費申請,除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外
,應於加班前填報預定逾時加班人員名冊,並敘明加班事由、日
期、時間及所需經費來源等,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核
定後,始得支給加班費。本府各二級機關及學校,應由本府各一
級機關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過七十小時者,並應陳報
本府核定後,始得支給。
(四)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專案加班費支給
,得不受前二款時數規定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五)各機關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
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及前款所列人員外,不得支給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六、加班費支給以各機關學校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
延長工作者為限。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七、各機關學校員工奉派出差期間,符合第四點規定,得依規定請領加班
費或補休假。
前項加班,除工作性質特殊(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者外,不
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
錄,並由各機關學校覈實認定。
各機關學校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
間,得由各機關學校覈實准予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
八、各機關學校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員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鼓勵
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九、各級主管應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嚴格執行加班之管制,並負
起查察督導之責,以避免有浮濫、虛報或形成固定津貼等情事之發生
。
十、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費,如有重領、冒領及虛報不實等情事,一
經查明,除嚴予議處外,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
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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