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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4 01:40

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16
發文字號: 府人給字第1070231163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加班費支給管制要點
容:
一、本要點依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
    (含職員、約聘僱人員、技工及工友)。

三、各機關學校員工得於上班時間內辦理之業務或活動,不得藉故於放假
    日及例假日或下班後辦理。日常公務之處理,應以上班時間內辦理完
    畢為原則,辦理有時效性或應業務特殊需要,無法於上班時間內完成
    者,始得申請加班。

四、各機關學校員工確有加班之必要,應由其主管視業務需要事先覈實指
    派,並依相關差勤申請程序填報加班事由、日期及時間等,送請主管
    審查及核定後,始符加班申請手續。

五、各機關學校員工加班費時數管制,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每人上班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
    (二)因業務特性、工作性質特殊、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
        問題、搶救重大災難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需較長時間於
        規定上班時間以外延長工作者,得申請專案加班費,每人每月以
        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
    (三)前款專案加班費申請,除為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重大災難外
        ,應於加班前填報預定逾時加班人員名冊,並敘明加班事由、日
        期、時間及所需經費來源等,授權由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核
        定後,始得支給加班費。本府各二級機關及學校,應由本府各一
        級機關核定;如因業務實際需要,須超過七十小時者,並應陳報
        本府核定後,始得支給。
    (四)警察機關外勤警察人員及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專案加班費支給
        ,得不受前二款時數規定之限制,惟仍應本撙節原則從嚴辦理。
    (五)各機關簡任以上首長及副首長,除奉派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或進駐
        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小組及前款所列人員外,不得支給加班費。
        但得依加班事實按規定給予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六、加班費支給以各機關學校員工於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主管覈實指派
    延長工作者為限。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七、各機關學校員工奉派出差期間,符合第四點規定,得依規定請領加班
    費或補休假。
    前項加班,除工作性質特殊(如於出差往返路程仍需執勤)者外,不
    包含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行職務時間,且需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
    錄,並由各機關學校覈實認定。
    各機關學校奉派於假日出差之人員,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交通路程時
    間,得由各機關學校覈實准予補休,不得請領加班費。

八、各機關學校對經依規定指派加班之員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鼓勵
    其選擇在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九、各級主管應加強查核所屬員工加班情形,嚴格執行加班之管制,並負
    起查察督導之責,以避免有浮濫、虛報或形成固定津貼等情事之發生
    。

十、各機關學校員工申請加班費,如有重領、冒領及虛報不實等情事,一
    經查明,除嚴予議處外,並列入其平時考核及年終考績(核)之重要
    參考依據。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