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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08:20

訂定「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0.17
發文字號: 府衛照字第1070257086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法規名稱: 桃園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作業原則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依護理人員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辦理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核定事項,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不得違反本原則規定。

三、本市一般護理之家之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如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應報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收費:
    (一)因特殊情況,無法依本原則收費標準收費。
    (二)經本府核定後,欲變更收費項目、項目內容及收費基準。

四、本市一般護理之家收費標準,依附表規定核定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