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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21:07

訂定「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1.21
發文字號: 府人考字第107028409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表揚傑出女性公務員實施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表揚所屬女性公務員對機關及社會之
    傑出貢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學校)之女
    性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

三、各機關學校人員連續任職滿一年以上,且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
    得被遴薦參加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
    (一)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有創新、感動服務事蹟或曾獲中央機關獎項
        ,有傑出表現。
    (二)執行重大專案計畫,圓滿達成任務,績效優異。
    (三)對主辦業務提出革新方案或研究發展成果,經採行確有成效。
    (四)積極投入社會公益、國家建設,有重大貢獻。
    (五)其他特殊優良事蹟,足為公務員表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遴薦為傑出女性公務員:
    (一)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彈劾、糾舉或平時考核
        受申誡以上之處分。
    (二)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成)、成績考核曾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下
        。

五、各機關學校遴薦傑出女性公務員之原則如下:
    (一)以最近三年內未曾獲選本府模範公務人員或傑出女性公務員者為
        優先。
    (二)本府各一級機關(含所屬機關或學校)推薦名額以三名為限;無
        所屬機關者及區公所以一名為限。

六、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區公所就符合傑出女性公務員表揚條件者,應檢具
    遴薦表(如附表一)及事蹟簡介(如附表二),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前提報本府核辦。本府二級機關及學校之人員,應由本府各一級機
    關統籌遴薦提報。

七、本府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由本府秘書長召集副秘書長、法務局局長
    、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及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專案
    小組審議,並得邀請外部專家學者列席諮詢。
    前項審議結果由本府人事處簽陳市長核定,核定人數以不超過遴薦人
    數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八、本府核定之傑出女性公務員,將於婦女節(三月八日)前公開表揚,
    頒給獎牌一面及新臺幣五千元禮券,並給予公假三日。
    前項公假三日,應於通知核定次月起一年內請畢。

九、各機關學校對所遴薦人員,在本府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
    發生者,應隨時函知本府;如嗣後發現有申報不實、第四點情形之一
    或其他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應報請本府撤回其遴薦。

十、各機關學校被遴薦人員經核定為傑出女性公務員,如嗣後發現有申報
    不實、第四點情形之一或其他不適宜遴薦之情事者,應由原遴薦之主
    管機關報請本府撤銷其資格,其已受領之獎牌及禮券應予追繳,尚未
    實施之公假不予實施。

十一、辦理傑出女性公務員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年度相關
      預算支應。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