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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09:37

訂定「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7.11.29
發文字號: 府工施字第1070292027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投標廠商工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審查機制作業方案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選具履約能力之優質廠商參與國家
    建設,提升公共工程品質及進度,並解決最低標決標衍生之工程延宕
    及採購爭議等問題,特訂定本方案。

二、本府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都市發展局、捷運工程局、新建工程
    處、養護工程處、住宅發展處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復興區公所除外
    )(以下簡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最有利標方式辦理之工程案件,
    應將本方案納入招標文件作為採購評選作業之依據。

三、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者,應考量工程之異質性
    ,決標方式以評分及格最低標或最有利標為原則,並依本方案將廠商
    過去承攬工程之履約績效,納入評選作業評分之表廠商過去履約績效
    評選項目,工作小組應將受評廠商之廠商整體履約計分、施工查核成
    績、重大職災、停權情形及獲獎情形等資料納入初審意見。

四、機關在辦理評選作業時,應參酌參加投標廠商近年之工程查核總平均
    分數、公共工程重大職災及獲獎情形,依附表一規定予以加、減分。

五、投標廠商近年之工程查核總平均分數、公共工程重大職災、金質獎、
    金安獎及金品獎獲獎情形,機關可分別於公共工程標案管理系統、勞
    動部與本府網頁公告資料查詢。

六、本方案各加減項目所稱近年履約情形資料,以截止投標日為基準日往
    前推算為準。

七、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評選項目,機關得考量個案之特性,訂定該項之
    分數及合格分數,並依附表二所列項目計算之。
    評選委員評分後之平均分數且經加減分後未達前項之合格分數者,不
    得列為決標對象。但經評選委員會決議,不將此規定作為決標對象之
    標準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合格分數未於招標文件載明者,以第一項所訂分數之百分之
    八十為合格分數。

八、機關以共同投標辦理工程採購案者,各成員應分別就其評選項目計算
    加減分後,再依共同投標協議書之比例計算;辦理統包工程者,工程
    施工廠商應依本方案辦理評選事宜,統包團隊之技術服務廠商,機關
    應依桃園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作業要點辦理,不適用本
    方案。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