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十六點附表二。
主管機關: |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桃園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7.12.06 |
發文字號: |
府人力字第107029509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第五點及第十六點附表二。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管理要點 |
內容: |
五、各機關以本府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於進用前應填具臨時人員進用計
畫表及當年度臨時人員運用成效檢討報告,陳報本府,並經本府預算
員額專案小組審查會議通過。年度中有請增臨時人員需求者,應填具
進用計畫表,專簽提請本府預算員額專案小組定期會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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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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