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訂定「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LED顯示器執行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補助示範公車路線車輛LED顯示器執行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
示範公車補助車輛LED 顯示器之補助審查及核撥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辦理補助之對象為本局認定經營本市市區公車為之示範路線客運
業者(以下簡稱客運業者)。
三、示範公車補助項目為車外之車輛LED 顯示器(車頭及車尾),其至少
可顯示六萬五千五百三十六色,且解析度至少一百九十二乘以三十二
,補助額度以不超過總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且每輛車不超過五萬元為限
。
四、申請車輛LED 顯示器應備文件:
(一)客運業者車輛LED 顯示器申請表。
(二)車輛清冊(含車輛牌照、出廠年份等)。
五、受補助之車輛應依計畫申請功能維持正常運作至少五年,其顯示樣式
須經本局確認後始得實施。
六、辦理車輛LED 顯示器補助作業程序及期程:
(一)客運業者應於機關通之日起十五日內提送相關文件予本局審查。
(二)本局於收訖文件後十五日內進行審查作業,發現客運業者所檢具
資料有誤時,應限期於文到五日內提送修正資料。
(三)審核作業核定後函知客運業者,俟完成裝設車輛LED 顯示器並檢
附相關照片及功能測試予本局。
(四)本局審核確實裝設車輛LED 顯示器設備後撥付款項。
七、本局如發現違規不實事項(如偽造、變造申請資料),經查屬實者,
檢具相關資料移送司法偵查機關。
八、本要點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本局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