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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19:59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2.27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80046515號 令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
    ,規範本市公立(包含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及復興區立
    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新生入園招生作業,以
    利各幼兒園依循辦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幼兒園優先招收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學齡前
    之幼兒。仍有缺額時,得招收入園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足歲至入國民
    小學學齡前之幼兒。但招收未滿三足歲幼兒之專班或園址位於復興區
    或偏遠地區者,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
    定辦理招收適齡幼兒。

三、幼兒園新生入園資格如下:
    (一)設籍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
    (二)寄居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且監護人設籍於同戶之幼兒。
    (三)居留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
    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幼兒,不限設籍地。

四、幼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所定順序優先入園就讀:
    (一)依其意願直升原園。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安置之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
    (四)中低收入戶子女。
    (五)原住民。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七)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八)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四足歲幼兒。
    (九)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或大陸籍人士之滿五足歲幼兒。
    (十)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與其所屬學校、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
        與其場地管理者之編制內教職員工或復興區公所員工之滿四足歲
        子女隨親就讀。
    (十一)家有兄弟姊妹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該園之滿四足歲幼兒。
    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優先入園規定者,均以
    滿五足歲幼兒優先。
    符合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優先入園規定者,並應具有前點第一項第
    一款或第二款所定資格。

五、幼兒園招生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
    (二)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登記日期、方式、地點、資格、優先入
        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抽籤日期、抽籤地點、核定班級
        數、招生名額、新生錄取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課
        後留園服務方式等。
    (三)各園不得以測驗、口試或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之依據
        。
    (四)各園每班招生之新生名額,應確實依照核定人數辦理,不得超額
        錄取。登記人數未逾核定人數時,應一律准其入園。
    (五)登記期間內,不得藉故拒絕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事宜;登記時
        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優先入園指定時間登記,應以一般
        入園資格參與登記作業。
    (七)幼兒園以招收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申請登記入園為原則;因環境
        情況特殊,如所屬之學校學區有跨行政區或所屬教職員之子女隨
        親就讀情形者除外。
    (八)不留原園之幼兒欲就讀其他幼兒園者,應重新登記。每一幼兒以
        登記一幼兒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幼兒園以上,經查證屬實者,取
        消入園資格。
    (九)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舊生
        依鑑輔會審核決議招生人數酌減名額,新生依鑑輔會鑑定安置結
        果得酌減零至三名。
    (十)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每班保留二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市立幼兒
        園、復興區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依各該本園(分班)核定
        人數每六十名以上者,每三十名保留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保
        留期限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逾時仍未有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安置
        者,則以一般生(備取)遞補。
    (十一)辦理幼兒入園登記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如附表,各園工作人員並
          應確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
    (十二)幼兒園招生之申請登記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者,應繼續辦理招生
          ,至額滿為止。

六、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後,登記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抽籤決定,其
    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以抽籤決定錄取幼兒入園之正取及
        備取順序。
    (二)具第四點第一項各款優先入園資格之登記入園人數已逾招收名額
        時,依附表所定款次順序辦理抽籤;具第四點第一項各款優先入
        園資格之登記入園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而併計滿一般入園幼兒已
        逾招收名額時,僅辦理一般入園幼兒之抽籤。
    (三)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但幼兒籤卡是否併為一
        張或分開抽籤,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一籤卡雙胞胎
        或多胞胎幼兒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胞胎幼兒數時,由幼兒家
        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順序。抽籤前應將幼兒
        家長或監護人之前述決定予以當眾宣布,以維招生作業之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
    (四)抽籤結果應當場公布,並以書面通知幼兒之家長或監護人。
    (五)幼兒報到後尚有名額時,應依備取順序補足招收名額。

七、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且有就讀需求之幼
    兒,本府應以不逾各幼兒園核定人數之原則協助其入幼兒園就讀。

八、幼兒園辦理招生登記及抽籤作業之期程,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