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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機會,提升公
共參與能力,並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投入志願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青年,指十五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且設籍本市或於本市
就學、就業之人。
三、申請單位應於活動開始之二十日前檢附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向本
府提出申請。
四、補助對象及原則如下:
(一)公共參與相關議題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學校或經本府認定之
社會企業公司,且補助對象所屬之青年團隊成員須七成以上
為青年,於本市辦理培育或運用青年人力參與公共事務相關
議題活動。
2、申請活動視青年參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
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3、依法設立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含總工會、職業工
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
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
會福利團體,不受前目規定之額度限制。申請活動視青年參
與人數、性質、內容及地區等因素,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
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二)各項志願服務活動:
1、依法立案之各級人民團體、財團法人或學校,組成六人以上
,且青年志工占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推動社區、環境、文化
、科技、健康及其他各項志願服務工作者。
2、短期性方案: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二
萬元為上限。
3、長期性方案:
(1)服務期間二個月以上者,每週應至少一次,每次至少二小
時。
(2)視方案效益,核給補助額度;其服務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
月者,最高以新臺幣四萬元為上限;三個月以上未滿七個
月者,最高以新臺幣七萬元為上限;七個月以上者,最高
以新臺幣十萬元為上限。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社會企業公司,指從事弱勢關懷、銀髮長照、在
地發展、生態環保、科技創新、食農創新及公平貿易等社會議題,經
本府認定並設立登記於本市之公司。
五、同一申請單位於同一會計年度內,最多以補助二案為原則。但以學校
為申請單位者,不在此限。
六、弱勢青年、低收入戶青年、原住民族青年、新住民青年參與比例較高
之活動或其他特殊情形經簽奉核准者,得衡酌實際狀況優予補助,不
受第四點補助原則之限制。
七、補助經費編列項目及單價,依補助經費編列基準表(如附件二)。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違反第三點規定之期限。
(二)活動地點為本市以外地區。
(三)同一申請單位申請超過二案。
(四)活動未能具體呈現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或志願服務內容或執行方式
。
(五)同一活動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
九、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者,核予補助;經本府審查有修正計畫之必
要者,於申請單位修正後,核予補助。
十、計畫經核定後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變更。符合變更情形者,應
於活動執行三日前將變更計畫函報本府,並經核准始得變更。
十一、配合事項如下:
(一)經本府核定補助案件之各項文宣資料、網站及場地布置,應於適
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指導」字樣。
(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
(三)本府得視需要邀請受補助單位提供新聞稿、貴賓名單、參與成果
發表或簡報等,以利業務推廣及經驗分享。
(四)經本府核定補助經費之方案計畫,得作為本府推動相關業務之參
考運用依據。
十二、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
內檢附下列表件,辦理經費撥付及結案核銷。十二月份辦理之活
動,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完成核銷,無法於期限內完成
者,不予核撥經費。
1、本府核定函影本。
2、領據正本。
3、補助經費支出憑證簿。
4、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5、成果概況表(含青年簽到表或志工參與名冊)。
6、原始支出憑證,並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
資總額扣繳稅額及實領淨額,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
得稅扣繳。
(三)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
回。
(四)受補助經費所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單位即應全部繳回。
(五)申請單位未於規定期間內請款,經本府通知限期請款,屆期仍未
請款且無合理事由,本府得撤銷補助。
十三、督導及考核如下:
(一)本府得派員了解實際執行情形、青年參與比例、活動效益及經費
運用之合理性。
(二)查核結果納入未來補助之重要依據,如發現受補助單位執行成效
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隱匿或有造假情事等
,受補助單位即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並由本府依其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受補助單位所支付之經費,如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本府得要求受
補助單位於文到十五日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
未獲同意者,應即將該項經費繳回本府。
(四)活動計畫使用本府名義,而有不當行為者,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單位申請補助。
(五)受補助單位於活動期間不得從事與原計畫書內容不相關之活動,
違反者應繳回補助,嗣後不再受理其申請單位補助申請。
(六)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
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本府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七)本要點所定各種類及各項目之補助經費,均應專款專用,補助經
費於核銷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並確實建立與登錄,
建立完整補助案件檔案,以供查核。
(八)同一活動企劃案,如已獲得本府其他專案經費補助,不得再行申
請本案補助,重複申請案件經本府查證屬實,取消其補助資格,
原補助經費應繳回撤案,且申請單位一年內不得再向本府提出其
他補助申請案件。
(九)同一申請案件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申請補助之
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
收回已撥付款項。
十四、補助案件依收件順序審核,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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