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
法規名稱: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對所屬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要點 |
內容: |
六、複評小組任務:
(一)複評時,由初評考核人員及科長(主任)列席說明受考地所初評
成績評定情形。
(二)複評小組按初評成績,以受考地所平日業務表現或對爭議問題處
理態度及能力等綜合評論,並得依各考核項目初評成績百分之十
以內酌予調整,以評定複評成績。
(三)為使各地所均有參加「政府服務獎」之機會,由複評小組以每次
推派兩屆的方式,指定地所參獎。
九、考核成績優異之地所,依下列方式核以獎勵:
(一)考核結果總成績前三名:
1、第一名:有功人員核予記功一次以三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二次以三人為限。
第二名: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以三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第三名: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以二人為限,協辦人員核予
嘉獎一次以三人為限。
(二)各單項考核成績第一名之有功人員核予記功一次以三人為限。
(三)前項敘獎人員應視參與情形、貢獻程度,並依桃園市政府及所屬
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規定,以不超過辦理人數
百分之四十(以四捨五入計算之)提報。
(四)總成績前三名與各單項考核成績第一名之敘獎人員不得重複。
十、考核成績列乙等之地所,不予獎懲。
考核成績列丙等者,應於考核成績公布後一個月內提列改進計畫並於
局務會議進行專案報告,本局於計畫核准後一個月內進行複核,複核
未改善者,機關首長、課長及承辦人員分別申誡一次。
十一、本局辦理年度地政業務考核人員、主管及有功人員核予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
十二、各考核項目成績優良且有特殊事蹟者,得由本局各單位視需求辦理
觀摩學習。
十三、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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