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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19 23:15

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園適性發展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主管機關: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發文機關: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8.05.03
發文字號: 府工景字第108008259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園適性發展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法規名稱: 桃園市政府公園適性發展審議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容: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公園適性發展,並保存既有自然
    生態環境及歷史文化意象,整體規劃以符合當地居民需求及地方特色
    ,特設桃園市政府公園適性發展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園,指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公園。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重大新闢公園興建計畫。
    (二)審議本市既有公園達一定規模之更新計畫。
    (三)審議本市重要公園興建或更新計畫。
    (四)審議本市公園改善計畫具爭議之事項。
    (五)審議其他有助於公園適性發展事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審議計畫之範疇及檢視程序應依審議範疇檢視流
    程圖(附件一)。但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局、觀光旅遊局、水務局、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及
    風景區管理處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各一人。
  (二)本市各區公所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各一人。
  (三)景觀規劃設計或工程設計專家學者三人至七人。
  (四)具有多元代表性之社會公正人士或團體代表三人至七人。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如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代表機關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如其出缺時,由該原機關團
  體另擇適當人選擔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任務或有不能公正執行職
  務之虞者,應予解聘。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全部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審議內容如涉及特殊狀況需求,本會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或地區性代
  表列席。

六、本會原則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開會須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其餘委員應親
  自出席,不得代理。

八、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九、依第三點規定需經本會審議之計畫,提案機關應於審議會預定召開日
  之十四日前,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提出審議申請,由本府工務
  局提請本會審議,其作業程序如審議作業流程圖(附件二)。

十、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一、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十二、本會行政作業由本府工務局為之。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