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修正「桃園市性別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性別平等會設置要點」。 |
內容: |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整合、協調及督導性別平等事務之推
動,以保障性別人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特設本府性別
平等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四、本會幕僚作業,由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辦理之;置執行長一人,由本
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執行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五、本會得視需要設分工小組。
本會分工小組各置分工小組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性別平等辦公室工作
督導小組成員兼任;幹事數人,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首長指派人員兼
任。
本會分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機關兼辦。
六、本會每年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開會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
代理之;副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
,得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本府相關機關人員、其他專家學者及推動
性別平等、婦女權益及福利相關團體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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