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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111.07.01
預告日期: 111.07.30 ~ 111.08.15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110181435號
容: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
    準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二)聯絡人:吳淑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 42 號。
  (四)電話: 03-3325215 。
  (五)傳真: 03-3336297 。
  (六)電子郵件: v018003@mail.tycg.gov.tw 。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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