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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孔廟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
準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
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
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
(二)聯絡人:吳淑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 42 號。
(四)電話: 03-3325215 。
(五)傳真: 03-3336297 。
(六)電子郵件: v018003@mail.tycg.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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