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
一、原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之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地形圖數值圖檔收費標準全文如附件,另載於本
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人得自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桃園市政府都市
發展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余柏泓。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5225。
(五)電子郵件:10047758@mail.tycg.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