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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草案。

公告日期: 111.12.16
預告日期: 112.01.15 ~ 112.01.29
發文字號: 府文秘字第1110345489號
容: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
    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
    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二)聯絡人:林貞儀。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109。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28457@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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