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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兒童美術館門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立美術館。
(二)承辦人:林栩如。
(三)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6樓。
(四)電話:03-2868668分機8005。
(五)傳真:03-3768558。
(六)電子郵件: 10064050@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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