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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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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5.15
~
101.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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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交公字第101010269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3條。
三、「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
料另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
起7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交通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8樓。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6868,黃錦虹小姐。
(四)傳真:03-3393986。
(五)電子郵件: 099087@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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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主要係規範
桃園縣政府主管大眾捷運系統之附屬事業經營範圍、規定及禁止事項。本
辦法係依「大眾捷運法」之授權所訂定,明確規定主管機關與營運機構之
相關權責。
本辦法共計十八條,重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適用範圍及名詞定義。(草案第一條至第三
條)
二、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經主管機關核准,得經營附屬事業之種類
。(草案第四條)
三、大眾捷運系統鄰近地區土地開發應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草案第五
條)
四、規定大眾捷運經營附屬事業之應注意事項。(草案第六條至第七條)
五、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提供場所設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促進桃
園縣身心障礙人士之就業。(草案第八條)
六、規定經營附屬事業應符合相關消防法令之規定。(草案第九條)
七、規定附屬事業可由營運機構經營方式。(草案第十條)
八、規定附屬事業之自行經營與轉投資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核
准,且應由專責部門經營管理,其收支應與運輸部門分別列帳。(草
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二條)
九、附屬事業以委託經營方式或出租方式辦理時應遵守之規定。(草案第
十三至第十四條)
十、營運機構各種經營附屬事業之方式均不得有妨礙捷運系統交通、安全
之情事。(草案第十五條至第十六條)
十一、經營附屬事業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事項。(草案第十七條)
十二、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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