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
三、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詳載於桃園縣政府入口網站
(網址:http://law.tycg.gov.tw/)點選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3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三)電話:(03)3386021轉226
(四)傳真:(03)3313906
(五)電子郵件:00294@tyep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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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鑑於交通運輸工具中老舊柴油大、小客貨車及二行程機車為造成空氣品質
不良的主要元兇;為維護本縣特定風景特定區良好空氣品質及改善高污染
性運輸工具因交通流量大或集中,造成局部污染濃度高而影響空氣品質情
形,本縣爰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公告特
定區域路段及桃園縣境為空氣品質淨區,並禁止管制車輛種類及不符合煙
度標準之污染性機動車輛行駛於桃園縣境或特定區域路段,本公告草案內
容說明如下:
一、空氣品質淨區。(公告事項第一項﹚
二、特定區域路段管制之車輛種類及煙度標準。(公告事項第二項﹚
三、特定區域路段內除外對象。(公告事項第三項﹚
四、桃園縣境管制禁入車輛種類。(公告事項第四項﹚
五、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公告事項第五項﹚
六、本公告實施日期。(公告事項第六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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