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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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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7.23
~
10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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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民儀字第101017957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101條。
三、「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法」草案如附件,相
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7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 043021@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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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案,於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一日公布,並自一百零一年七
月一日施行,爰配合修正「桃園縣殯葬設施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議程序辦
法」,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修正公布之殯葬管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及行政院法規委員會辦理
法制業務之共識第三點規定,修正本辦法名稱及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刪除審議公共性之紀念墓園設置申請案,及增訂骨灰拋灑、植存區域
範圍之劃定、本縣殯葬法令及政策之諮詢事項為本會任務。 (修正條
文第二條)
三、修正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召集人及副召集人,並修正委員組成類
別。(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兼任本會執行秘書及幹事人數。(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出席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
主席,並增訂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與討論議案有利害關係者,應自
行迴避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送本會審議案件之程序及應具備文件之數量。(修正條文第七條
)
七、增訂本會經費來源。(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八、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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