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7.27
預告日期: 101.08.15 ~ 101.08.21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10176198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2條第1項及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
    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涂淑寶。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067065@ms.tyc.edu.tw
容:

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公私立幼兒園之收費項目、用途及公立幼兒園收費基準之自治法規,由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及第四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幼兒因
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其就讀期間退還幼兒所繳費用;其
退費項目及基準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之旨
意及授權,爰訂定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本辦法全文計十三條,
其重點如次:

一、明定本辦法之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明定公私立幼兒園收費項目及用途。(第三條)
四、明定公立幼兒園之收費基準、私立幼兒園報送收費規定期程。(第四
    條)
五、明定幼兒中途入園之退費項目及基準。(第五條)
六、明定幼兒中途離園之收費方式。(第六條)
七、明定幼兒請假及強制停課之退費方式。(第七條)
八、明定國定假日及農曆春節之退費方式。(第八條)
九、明定公私立幼兒園應以書面載明教保服務起訖日。(第九條)
十、明定幼兒園收取各項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十條)
十一、明定公私立幼兒園違反本辦法之處理原則。(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尚未依本辦法改制完成之托兒所、幼稚園其收退費原則。(第
      十二條)
十三、明定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