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預告訂定「桃園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8.30
預告日期: 101.08.30 ~ 101.09.05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10198075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46。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
    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余黛佳。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6。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dorisyu@ms.tyc.edu.tw
容:
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幼兒
園辦理績效卓著或其教保服務人員表現優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應予以獎勵;其獎勵事項、對象、種類、方式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爰據以訂定桃園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
勵辦法,其條文如次: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評選會之設置、委員組成與任期。(第
    三條)
四、評選會委員因故出缺之遞補方式。(第四條)
五、評選會任務。(第五條)
六、評選會會議召開、決議及迴避之規定。(第六條)
七、幼兒園申請獎勵之條件。(第七條)
八、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類別。(第八條)
九、幼兒園申請獎勵之限制。(第九條)
十、教保服務人員申請獎勵之限制。(第十條)
十一、申請與公告時程、主要事蹟已獲獎勵者不得重複申請。(第十一條)
十二、申請不受理之情形。(第十二條)
十三、評選會議召開時程。(第十三條)
十四、經評選為優良幼兒園或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方式。(第十四條)
十五、撤銷獎勵資格、返還獎勵、撤銷敘獎之規定。(第十五條)
十六、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六條)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