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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
1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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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9.03
~
10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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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農務字第10101959431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三、「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5 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報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二)聯絡人:楊鈞翔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40625
(五)傳真:03-3377491
(五)電子郵件: 087049@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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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
一月八日府法濟字第○九九○○○六六一三號令發布施行。為保護農業生
產,消除病蟲害,防止農藥危害,有效管理農藥販賣業者數量及其運作情
形,茲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
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
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
、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本辦法第五條,明確訂定
農藥販賣業執照之申請、補發、換發,所需繳納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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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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