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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五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1.08.28
預告日期: 101.09.03 ~ 101.09.22
發文字號: 府農務字第1010195943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三、「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第 5  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報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農業發展局
  (二)聯絡人:楊鈞翔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 1 號 4 樓
  (四)電話:03-3340625
 (五)傳真:03-3377491
  (五)電子郵件:087049@mail.tycg.gov.tw
容:
桃園縣農藥販賣業執照申請及核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九十九年
一月八日府法濟字第○九九○○○六六一三號令發布施行。為保護農業生
產,消除病蟲害,防止農藥危害,有效管理農藥販賣業者數量及其運作情
形,茲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業務主管機關應依下列原
則,訂定或調整收費基準,並檢附成本資料,洽商該級政府規費主管機關
同意,並送該級民意機關備查後公告之:一、行政規費:依直接材(物)料
、人工及其他成本,並審酌間接費用定之。」,本辦法第五條,明確訂定
農藥販賣業執照之申請、補發、換發,所需繳納之證照費,每件新臺幣一
千元。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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