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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1.08.29
預告日期: 101.09.15 ~ 101.09.21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1019850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4 條。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站http:/tycg2.tycg.
    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報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慧雯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6。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spc005@ms.tyc.edu
容: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
定公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幼兒園得成立家長會;其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併入該校家長會辦
理。前項家長會得加入地區性學生家長團體。幼兒園家長會之任務、組織
、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爰訂定本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草案),本辦法共計
二十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設置家長會之名稱、會址、家長會屬國民中、小學附設者,則併
    入該校家長會辦理及家長會之組織層級與家長之名詞定義。(草案第
    二條)
三、明定班級家長會組織及設立時間。(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班級家長會之任務。(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幼兒園中如有身心障礙幼兒,至少應推派一位身心障礙幼兒之家
    長充任家長代表。(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家長代表會開會時程、運作及權責與義務。(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家長代表大會之任務。(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家長委員會人數及任期(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家長會組織人員及任期。(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家長委員會開會時程、權責與義務。(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家長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家長代表會及家長委員會開會之人數限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家長會得聘幹事、顧問等人員。(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各項會議紀錄應留園備查。(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明定會費收費之對象與標準。(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明定家長會費之用途。(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開戶、保管與支用程序。(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明定家長會經費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明定獎勵方式。(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明定因故不能運作之方式。(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明定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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