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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公告日期: 101.09.03
預告日期: 101.09.15 ~ 101.09.21
發文字號: 府教幼字第1010220069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站http:/tycg2.tycg.
    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報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杜曉鈴。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6。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vickie0606@ms.tyc.edu.tw
容: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制定公布,
並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依本法第四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整
合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幼兒教保服務,應召開諮詢會。前項諮詢會,
其成員應包括主管機關代表、衛生主管機關代表、身心障礙團體代表、教
保學者專家、教保團體代表、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其
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爰據
以訂定桃園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草案),明
定本會職責內容、委員人數及相關管理,本辦法草案共計七條,其重點如
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會職責內容。(第二條)
三、明定委員人數。(第三條)
四、明定委員相關規定。(第四條)
五、明定本會召開會議時間及召開方式。(第五條)
六、明定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人員出席費用及相關規定經費支應項
    目。(第六條)
七、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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