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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公告日期: |
10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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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1.09.15
~
101.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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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教幼字第1010209976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第 2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站http:/tycg2.tycg.
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報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涂淑寶。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5。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 067065@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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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為落實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選聘任制度,並規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
任主任之任期,爰依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公布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
五條第二項「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之遴選、聘任、聘期,及公立學校附設
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等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定之。」之規定,訂定本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本辦法計十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第二條)
三、明定公立幼兒園園長遴選之辦理方式、遴選小組之組成人員。(第三
條)
四、明定遴選小組之任務。(第四條)
五、明定遴選小組召集人及主席之產生,及會議之開議與決議所需委員出
席之人數。(第五條)
六、明定遴選委員之責任及利益迴避原則。(第六條)
七、明定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資格。(第七條)
八、明定公立幼兒園園長候選人遴選之規範。(第八條)
九、明定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方式。(第九條)
十、明定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及連任規定。(第十條)
十一、明定公立幼兒園園長延任及不續任之辦理程序。(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及連任規定。(第十二條)
十三、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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