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附「桃園縣托育機構辦理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對照
表及附表,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322
(四)傳真:03-3347969
(五)電子郵件:104113@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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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本辦法依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
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托嬰中心應為收托之兒
童辦理團體保險,及配合本法第七十五條刪除托育機構明列托嬰中心之規
定,修正本辦法名稱、依據及相關條文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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