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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第二條草案。

公告日期: 108.07.01
預告日期: 108.07.15 ~ 108.07.29
發文字號: 府教特字第1080136181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40條第3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邱悅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1。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joy062106@ms.tyc.edu.tw。
 
容: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獎助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特殊
教育法第四十條第三項所訂定,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四日發布施行。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移轉本府管轄,原辦法獎助對象未納入就讀私立學校之資賦優異學生,
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修正第二條規定。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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