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25 條。
三、廢止理由: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於 101 年 1 月 11 日修正刪除法源
依據,爰辦理廢止旨揭辦法之預告程序。
四、「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 1 號 6 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 043021@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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