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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1.11.05
預告日期: 101.11.06 ~ 101.12.07
發文字號: 府民儀字第1010280247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25 條。
三、廢止理由:配合殯葬管理條例於 101  年 1  月 11 日修正刪除法源
  依據,爰辦理廢止旨揭辦法之預告程序。
四、「桃園縣公共性紀念墓園設置及管理辦法」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
  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禮儀事務科)。
(二)聯絡人:許威儀。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 1  號 6  樓。
(四)電話:03-3357392。
(五)傳真:03-3356110。
(六)電子郵件:043021@mail.tycg.gov.tw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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