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ㄧ、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三、附「桃園縣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與機構安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對照表,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ㄧ)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3樓
(三)電話:03-3322101轉6318
(四)傳真:03-3347969
(五)電子郵件:104119@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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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兒童少年家庭寄養及機構安置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年十一月三
十日修正公布,為因應實務所需並配合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
二條第五項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修正,爰配合修正本辦法名稱、立法依據
及適用對象、寄養家庭與機構安置等相關規定,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ㄧ、配合本法修正本辦法名稱。
二、配合本法修正援引法條。(修正條文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二條)
三、修正寄養家庭資格。(修正條文第七條)
四、增列身心障礙(含發展遲緩)之兒童或少年之寄養安置費用計算標準
,及寄養安置費用包含項目。(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五、修正寄養安置費用補助標準。(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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