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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 |
10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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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01.30
~
10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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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文演字第1021060110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及第11條。
三、附「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及「桃園縣多功能展
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條文對照表、收費基準表,
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址:http://www.tycg.gov.tw )訊息公
布-法規查詢-本縣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二)地址:桃園市縣府路21號
(三)電話:03-3322592分機8302
(四)傳真:03-3363806
(五)電子郵件:chiou@mail.tycc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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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府法規字第
0九九0五八三三一七號令發布「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第二條規定,由本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綜理桃園縣展演中心與中壢藝術
館業務,本局爰配合修正本標準規定。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府法規字第
O九九O五八三三一七號令發布「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組織規程
」第二條規定,本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綜理展演中心與中壢藝術館業務。
「桃園縣多功能展演中心收費標準」於一百年一月十二日經本府府法規字
第一OOOO一一一一七號令發布在案,收費項目僅列場地之使用費,未
針對展演所需之設備器材列明收費明細,且未檢討中壢藝術館場地與設備
費用,爰調整展演中心與中壢藝術館之場地與設備費用項目,並修正部分
收費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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