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13 條第 2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
案預告區(網站http:/tycg2.tycg.gov.tw/main/law.aspx)。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報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雅莉。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 062012@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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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訂定背景: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通過,其中
第十三條規定:「(第一項)各教育階段之特殊教育,由各主管機關
辦理為原則,並得獎助民間辦理,對民間辦理身心障礙教育者,應優
先獎助。(第二項)前項獎助對象、條件、方式、違反規定時之處理
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訂
定「桃園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獎助辦法」。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
三、訂定目的:為奬助本縣民間辦理特殊教育,落實特殊教育法之精神,
特訂定本辦法。
四、訂定重點:訂定申請期限為每年一月及七月,並明列各單位申請案件
數為每年度以二次為限,及每年度獎助總金額合計以新臺幣八萬元為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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