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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桃園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公告日期: |
1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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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2.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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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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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特教字第1020007325號
公告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32 條第 3 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入口網站(網站http:/tycg2.tycg.
gov.tw/main/law.aspx)-法規查詢-本縣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有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報刊登本府公報之日
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張恆玫。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2。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郵件: wawa0629@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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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訂定背景: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通過,其中
第三十二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家庭經濟條件
,減免其就學費用;對於就讀學前私立幼稚園、托兒所或社會福利機
構之身心障礙幼兒,得發給教育補助費,並獎助其招收單位。前項減
免、獎補助之對象、條件、金額、名額、次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
各級主管機關應給予獎補助;其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
之。」。爰依據相關規定制定縣市層級特教法相關子法,訂定「桃園
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二、訂定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
三、訂定目的:為獎助身心障礙學生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以落實特
殊教育法之精神,特訂定本辦法。
四、訂定重點:
第四條:本辦法獎助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二項。
第五條:獎助名額為獎學金一百五十名,助學金二百五十名。
第六條:獎助金額為獎學金每名新臺幣五千元,助學金每名新臺幣三
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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