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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制定「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109.03.12
預告日期: 109.03.30 ~ 109.04.13
發文字號: 府衛健字第1090013291號
容: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桃園市電子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
    案預告。
三、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
    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郭麟逸。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516。
    (五)傳真:(03)3321073。
    (六)電子郵件:10045127@mail.tycg.gov.tw
根據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統計,一百零七年在臺灣販賣之電子煙檢
體超過八成都被檢出含有成癮性尼古丁,且使用電子煙可能產生一級致癌
物甲醛、乙醛及亞硝胺、丙二醇等超過四十一種危害物質,孕婦使用電子
煙亦會影響胎兒肺部發育,使用人使用時亦有發生爆炸危害可能。美國疾
病控制及預防中心(CDC) 表示,目前已超過兩千名因吸食電子煙造成呼
吸道疾病危害,且發生心肌梗塞機率會增加兩倍。
根據國民健康署青少年吸菸行為調查結果發現,政府雖未核准電子煙產品
之藥物許可證,惟全國國中、高中學生電子煙吸食率於一百零七年分別為
百分之一點九與百分之三點四,而高三學生吸食率於同年迅增為百分之四
點一。本市一百零七年國中、高中生電子煙吸食率,國中生為百分之二點
六;高中職使用率為百分之四點六,皆高於全國百分之一點九及百分之三
點四。又據統計顯示,國一生同時吸食紙菸及電子煙比率為百分之零點六
,至高一增加為百分之一點三,到高三時更增至百分之二點四。另外,根
據二零一六年兒科雜誌(Pediatrics)世代研究調查發現,青少年曾兩年
內吸過電子煙,其嘗試一般菸品之機會為未吸過電子煙青少年之六倍。
電子煙是全球新興健康危害議題,世界衛生組織亦建議應從嚴管制。依兒
童權利公約所揭示保護兒少健康權之立場,加強管制電子煙具有必要性及
正當性,爰一百零六年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中亦有增訂禁止輸入、販賣、
廣告及於公共場所使用電子煙之規定。
本市為填補菸害防制法修正完成前之空窗期,參考世界衛生組織菸草控制
框架公約(FCTC)、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及專家意見後,爰擬具桃園市電子
煙危害防制自治條例草案,共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電子煙、吸食電子煙、與電子煙相關器物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及各權責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禁止未滿十八歲之人使用或持有電子煙(草案第四條)。
五、禁止任何人販賣供應電子煙予未滿十八歲之人且不得強迫、吸引孕婦
    吸食電子煙(草案第五條)。
六、桃園市禁止吸食、持有啟動電子煙及電子煙相關器物之場所。(草案
    第六條、第七條)。
七、未滿十八歲之人吸食電子煙者,應接受戒菸教育實施辦法之戒菸教育
    ,未接受戒菸教育者應處罰鍰。(草案第八條)。
八、違反第五條至第七條之罰則。(草案第九條、第十條)。
九、本自治條例之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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