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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
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
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
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二)聯絡人:黃榮春。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四)電話:03-3322592分機8109。
(五)傳真:03-3318634。
(六)電子郵件:10014326@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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