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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共同管道法第十七條。
三、「桃園市共同管道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暨條文對照表
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
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二)聯絡人:蔡慶霖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慈文路688號。
(四)電話:(03)2868579分機225。
(五)傳真:(03)3019897。
(六)電子郵件:10011618@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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