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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廢止「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告日期: 102.02.23
預告日期: 102.03.04 ~ 102.03.22
發文字號: 府民戶字第1020046273號 公告
據: 預告廢止「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廢止依據:桃園縣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5條第4款。
三、廢止理由:內政部業以 98 年 12 月 30 日台內戶字第 0980239570
  號令修正發布「國籍規費收費標準」,將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
  明之規費收費數額納入規範,故無重覆規定之必要。
四、「桃園縣核發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收費標準」如附件,相關資料
  另載於桃園縣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
五、對於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
  日起 7  日內向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戶政科)。
(二)聯絡人:陳麗珠。
(三)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0039。
(五)傳真:03-3366794。
(六)電子郵件:047010@mail.tycg.gov.tw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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