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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
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連絡人:鄒惠玗。
(三)連絡電話:03-3322101分機7588。
(四)傳真:03-3395263。
(五)電子信箱:10010215@ms.ty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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