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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

公告日期: 102.05.02
預告日期: 102.05.15 ~ 102.05.22
發文字號: 府環廢字第1020802173號 公告
據: 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修正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4項。
三、附「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
        說明、對照表,相關資料另載於本府網頁之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
        。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
        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1號11樓。
        (三)電話:03-3386021分機418。
        (四)傳真:03-3354934。
        (五)電子郵件:00669@tyepb.gov.tw
容: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置運用管理辦法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
日發布施行,期間於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第六條條文。
桃園縣政府為避免各機關於訂(制)定或修正特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時,發生應載明事項遺漏或不一致等情事,業於一百年八月訂定「桃園縣
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自治條例)參考範例」,並建議將基金
管理委員會設置規定另行訂定。
為符合本縣基金相同事務一致性原則及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等相關
規定,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七條規定應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爰依規定將辦法名稱修正為「桃園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並就本辦法條文檢討,爰擬定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
如下:
一、 本基金設立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 本基金之性質及管理機關。(修正條文第三條)
三、 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
四、 本基金財務事務管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 本基金預、決算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 本基金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修正條文第八條)
七、 本基金結束時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九條)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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